第一条 名称
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院党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六)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和山东省学联章程。
第四条 凡取得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遵守校纪、校规。
2.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做真理与文明的传播者,坚决与一切邪教组织和伪科学的事物做斗争。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山东华宇工学院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委会有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
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全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审查和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一条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各系主席联席会议),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八)监督、考查、评估各系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学生会在各系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院学生会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学院学生会委员。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学生会研究同意后,报各系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院学生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学生会是系团总支和院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系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各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各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六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