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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的管理办法【2010】4号

发布日期:2010-05-27   来源:   点击量:

共青团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共青团字[2010]4号

各级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赞助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共同创建和谐文明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社会赞助的接受和管理

第二条 学生组织举办学生活动时,需经学生组织主管部门审查,报院团委批准方可接受社会赞助。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为个人谋利。

第三条 社会各界赞助的学生活动,应是校内正式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符合学院、系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组织接受任何赞助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系部有关规定、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等。

第五条 申请赞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商业赞助的,学生组织须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包含赞助的使用和管理),经各组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审核批准,并送学生会或社联备案;

(二)各系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商业赞助的,系级学生组织须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包含赞助的使用和管理),经系团总支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审核批准,并送系部备案;

(三)学生组织赞助审核批准后,须将赞助和被赞助双方就赞助金额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达成的协议草案及赞助的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 学生活动的社会赞助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专门的账目,各项开支报销需有两位或以上的经手人签字。

第六条 对学生活动提供赞助者,在学校内开展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活动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学生活动赞助可以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供,各类活动院级活动现金不低300元,物品不低于400元。系级现金不低于200元,物品不低于300元。

2、各学生团体可采用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横幅上标注“××企业对××活动提供赞助”等形式对赞助者表示感谢。所采取的形式和宣传的内容须院团委审核后方可执行。

3、校外企业委托学生团体进行向学生免费派送等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具备产品说明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提前一周向各组织外联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时间原则上为一天;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学生中进行各种派送活动,违者按校纪从严处理。

4、要求为活动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者,其赞助金额应该服从以下规定:

(1)一般小型院级活动或系级活动,不低于400元;

(2)在校内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不低于600元;

(3)在全院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不低于800元;

第七条 学生组织要接受学院主管部门对其社会赞助情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 活动结束后,接受赞助的学生组织要向各组织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和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学生个人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者;

2、未经批准而接受学生活动社会赞助者;

3、违反规定给学校、系部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毁学校、系部利益者;

4、学生个人私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社会赞助者。

第四章 外出费用报销与提成

第十条 学生团体提成:

1、获得赞助现金在500元以内的,给予团队10%的提成;

2、获得赞助现金在500以上的,给予团队20%的提成;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报:院党委、学院领导

印发:各系部团总支 打印:15份 存档:2份